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工信厅、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国资委、司法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20〕40号)(下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从研发创新、认定和示范应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容错和考评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政策举措,进一步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推动我省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在研发创新方面

  对符合国家重点领域支持方向的首台(套)项目,在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等中央预算内有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时,给予适当倾斜、重点推荐。将应用首台(套)纳入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系统,对应用首台(套)的单位给予加分奖励。支持应用首台(套)的企业单位申报省级预算内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重点推荐应用首台(套)的企业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进一步加强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鼓励首台(套)研发企业提升设计开发水平。

  在认定和示范应用方面

  设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推广应用专项扶持资金。进一步加大首台(套)产品认定力度,增强企业研发创新活力。建立首台(套)产品应用奖励机制,对应用我省认定的国内或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设备购买单价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应用首台(套)产品的企业申报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专项资金补助。修改完善首台(套)认定细则,进一步扩大认定范围,探索委托第三方评定机构开展认定工作。加强首台(套)政策宣传力度,全方位推介首台(套)专利技术。

  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方面

  对已经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业绩,业绩分值直接为满分。引导采购人从采购需求制定、评分标准设置等方面,落实鼓励采购使用首台(套)产品政策。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采购人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在容错和考评方面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使用首台(套)产品中的表率作用,按照鼓励创新、鼓励尝试、宽容失败的原则,建立首台(套)产品示范应用容错机制。将首台(套)制、示范应用情况等纳入国有企业业绩考核,对有研制、应用首台(套)且符合要求的企业,在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