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20年降低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要点

(修改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总体部署,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183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运行函〔2020〕137号)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要点。

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落实“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要求,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新形势下,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为保护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稳定经济增长提供有益支撑。 

工作要点

  (一)推进减税降费,加大惠企支持力度。

  1.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坚持普惠性减税和结构性减税并举,严格落实国家各项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政策。深化增值税改革,将适用16%和10%税率的项目分别改按13%和9%税率征税。对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加强纳税辅导,简化税收征管程序,优化纳税服务,力争实现每个企业应享尽享税收政策。(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持续推动降低收费。落实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疫情防控用相关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等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旅游、公路水路运输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度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等。降低宽带和专线网络平均资费,整体上实现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15%。(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药监局、省税务局、福建海事局、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清理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加强涉企行政收费等目录清单公示公开,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及时推送目录清单至“政企直通车”平台集中公示,并实施动态调整,非清单内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建立省涉企收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开展涉企收费清理自查抽查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我省降费减负和治理违规收费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营商环境绩效考核重要内容。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在信贷、助贷、增信、考核等环节的收费管理,取消信贷环节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定期监测银行业机构服务收费情况。狠抓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规范管理,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积极推行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减轻施工企业负担。(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福建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二)强化政策支持,降低生产要素成本。

  4.降低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加大小微企业“首贷户”信贷支持,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优化产业链金融服务,运用供应链金融及应收账款、仓单和存货质押等扩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供给。优化授信审批条件,以小微企业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为授信主要依据,提高信用类小微企业贷款占比;适当提高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比。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省级再担保机构继续实施免收再担保费政策。(牵头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降低电气成本。深化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继续扩大电力直接交易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放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完善电价形成机制。降低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用电价格(高耗能行业用户除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燃煤上网电价实行“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加强省内天然气管道价格监管,合理制定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城镇燃气配气价格。下调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5%。(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降低用地成本。灵活土地供应方式,鼓励各地依法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各类产业用地(除房地产外),减轻企业土地取得成本。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园区内工业企业在原有建设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拆建或三种方式组合的路径进行厂房升级改造、提高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金。(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7.降低物流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回购经营性普通收费公路收费权,对车辆实行免费通行。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加强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的路网运行保障,确保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降低港口、检验检疫等收费,降低集装箱进出口常规收费水平。精简铁路货运杂费项目,降低运杂费迟交金收费标准,严格落实取消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加强物流领域收费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超标准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8.降低用工成本。加大一般性失业保险和受疫情影响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9.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禁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和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加快文化、医疗、旅游、体育、健康、养老、家政和教育培训等领域开发,放宽市场主体投资经营活动的相关要求,清理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领域设置的不合理经营条件。(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编制公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推动将省级层面设定的行政备案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动态调整已公布的证明事项清单,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全面落实《福建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自贸办)

  11.优化行政审批服务。依托数字福建建设,推行“不见面审批”,推动更多事项实现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远程办、邮寄办。推动线上“一网通办”,线下“最多跑一趟”,年底前实现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可办率96%以上,“一趟不用跑”比例65%以上。加强部门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优化再造政务服务流程,推行“一件事”套餐服务,促进一件事情一次办理。年底前全省实现企业开办3个环节3个工作日完成,不动产一般登记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抵押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数字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营商环境保障。全面清理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符合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起草《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依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无事不扰”。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在审计项目中重点关注“放管服”改革、清理拖欠账款、减税降费和援企稳岗等政策落实情况。(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清理拖欠账款,保障企业流动资金

  13.持续推动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建立挂牌督办制度,推动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确保年底前无分歧欠款全部“清零”。对存在分歧的欠款,积极推动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决不允许增加新的拖欠。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拖欠问题线索核实处理,及时处理审计发现和投诉举报案件。开展分组调研、第三方评估和审计问题“回头看”,对发现的问题逐项梳理、逐项整改,确保各项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形成闭环管理。(牵头单位:省工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清欠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完善清欠长效机制。加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宣贯和执行,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诚实守信意识。各有关部门要建章立制,着力解决清欠过程中突出的制度性问题,建立完善我省清欠工作长效机制,从源头严防新增拖欠和边清边欠。强化清欠约束机制,对未完成清欠目标任务的地区和单位按规定采取限制措施,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清欠办按职责分工负责)